[新常态]新常态下深化高职教育产教融合研究
2016年05月12日 来源:国研网 作者:牛士华 陈福明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职业教育新常态的产教深度融合新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5SJD590)
一、经济新常态对职业教育改革的新要求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从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这意味着中国经济已进入一个与过去30多年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这一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主要特征概括为速度、结构和动力的转型,即由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转变、由粗放型发展方式向集约型发展方式转变、由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与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教育类型,必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要求职业教育必须新常态。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已经成为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地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
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是推进高职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职业教育发展格局,走校企结合、产教融合、突出实战和应用的办学道路。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提出,地方本科高校的转型要转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来,转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上来。近年来出台的规划和政策也更加突出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出了新要求,即2015年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体制基本建立,到2020年,形成产教深度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要深化产教融合、特色办学,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高职教育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经济发展新常态对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高职院校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指明了方向。
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现状。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有效路径。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经历了由政府为主体的办学模式逐步向多主体合作办学模式的转变。为了适应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新要求,高职院校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升级,高职院校、政府、行业、企业等多主体联合办学模式成为新时期高职教育办学的新方向。这一模式为激发高职教育办学活力、促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都在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模式,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通过对东部、中部和西部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调研发现,东部地区高职院校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的时间较早,形式更加灵活,合作的层次和水平较高。与之相比,中部和西部地区高职院校在产教融合的形式、层次和水平上相对偏低,这与区域产业结构的转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密切相关。
2.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调研发现,在进一步推进高职教育产教融合的过程中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政府主导和行业指导的功能有待增强。职业教育与社会、企业、政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因行业、企业与教育隶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政府在产教融合过程中发挥的主导作用不足,产教融合难以得到制度化、法制化保障。同时,高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行业协会的指导。目前行业协会对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缺乏指导,行业的最新技术、设备、行业标准不能够及时融入课程教学,制约了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和产教深度融合。
其次,产教融合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合作各方在不同利益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的过程,合作的关键是互利共赢,但当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健全,没有很好地把握双方互动的利益平衡点和持续合作的激励点,导致产教合作仅停留在浅层次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形式单一,长效运行机制尚未形成。
再次,相关主体的合作动力不足。以学校和企业的合作为例,当前高职院校产教融合的办学体制不完善,使得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完全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体制不能体现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权益诉求,没有在学校追求的社会利益和企业追求的经济利益之间实现有机对接,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对企业的吸引力不大,直接影响了企业和高职院校开展全方位合作的动力。
最后,社会服务能力有待提高。产教深度融合的表现之一是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能力有明显提升。但是,由于目前高职院校办学及校企合作方面存在体制机制性障碍,使得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方面不能与地方的支柱产业相衔接,教学过程以及人才培养方式等方面都滞后于社会以及企业的需求,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规格方面没有契合社会的需求。此外,高职院校缺乏真正具有“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师,也影响了其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
三、国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理论及实践借鉴
1.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理论借鉴。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理论起源于经济学家约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J.A. Joseph Alois Schumpeter)的创新理论。20世纪80年代初,英国经济学家克里斯托弗·弗里曼(ChrOstopher Freeman)提出了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并强调了政府政策、企业研发、教育培训以及产业结构等各方面对于推进创新体系建设的巨大作用。理查德.R.纳尔逊(Richard. R. Nelson)指出,现代国家的创新系统包括了制度、技术、大学和研究机构以及政府基金等多种机构。伦德尔在理查德·R.纳尔逊(Richard. R. Nelson)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含义。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国家创新体系》报告中指出,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中介机构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埃茨科威兹等学者提出了“大学和产业的触角已开始伸向了先前属于对方的领域”的观点,已经较为明晰地显现出了产教融合的理念。约翰·奈斯比特(John Naisbitt)的“当今,大学越来越更像是企业,而公司也越来越像是大学”观点,更是对高校与企业深入合作的形象论述。迈克尔·吉本斯(Michael Gibbons)提出了知识生产方式的传统模型和现代模型。以上学者在创新理论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的研究为推进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2.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实践借鉴。欧美等国家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较早,取得了显著的实践效果。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由国家立法予以保障。德国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学生要接受相关职业技术教育,在职业学校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去工厂接受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交替进行。这一模式为德国培养了大量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德国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这一模式也被很多国家所借鉴。英国的校企合作模式主要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类。长期为4年制和5年制两种,分别采用“2+1+1”和“1+3+1”形式。短期合作模式通常为半年,根据教育教学及企业经营灵活安排。美国的校企合作模式与德国和英国的合作模式有相同之处,但又有不同。一是学生开展工学交替的时间较早,学生入学半年后即开始周期为两个月左右的工学交替。二是培养目标明确,学校与企业等机构进行合作,强调学生的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的有机结合,实现为企业等培养合格人才的目标。加拿大的校企合作具有良好的组织保障,成立了合作教育部等专门机构,负责校企合作教育的管理和服务,具体合作项目由各院、系承担。其合作模式是学校、学生、企业三方合作,将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与实际工作技能的训练结合起来。
20世纪90年代末,澳大利亚实施了“新学徒制计划”,规定培训机构要与接受培训的学徒签订培训合同,并在培训局注册登记,这一模式以专业的管理机构和规范的运行机制为校企合作提供了有力保障。韩国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升到战略高度予以推进,并制定了强制性规定以推进学校和企业的深入合作。
3.对我国实行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启示。通过对国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理论及实践的分析可以看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我国高职教育改革与创新、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有效形式。德、英、美等国家的校企合作办学体制较为完善,运行机制健全,合作的制度化、法制化体现充分,合作形式灵活,理论学习与企业实践合理分配,学校教育紧贴企业需要,企业的合作动力不断提高。同时,政府对校企合作进行政策及制度性规范,充分保障合作各方的权益。
四、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建议
1.进一步发挥政府主导和行业指导作用。在产教融合办学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定和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加大对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扶持力度,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运用政策手段和经济手段来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政府可以设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项基金,用于弥补企业接纳高职学生实习的成本,对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室、生产车间等项目进行资助,对开展校企合作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等。此外,政府可以发挥组织协调功能,推动合作主体相互支撑,实现优势资源的互补。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的过程中,行业组织要发挥其在企业经济和高校专业设置中的指导作用,围绕区域产业发展提供行业发展状况、人才需求信息等,指导高职院校优化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行业可以建立人才需求预测机制以及专业设置预警机制,指导高职院校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2.实施产教融合重点项目工程。完善高职院校办学体制机制是深入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保障,是实现校企有效、持续合作的组织支撑。高职教育产教融合要坚持开放办学的思路,探索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新型办学体制。在具体措施上,可以实施产教融合体制创新工程。高职院校可以适应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实施产教融合重点项目工程,并在资金配套、师资队伍建设、考核指标制定等各方面给予支持。通过实施产教融合重点项目工程,改革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加快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生创业和就业,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的能力,为深化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3.构建合作主体动力机制。针对高职教育产教融合过程中合作主体动力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要深化合作理念。在政府主导下,高职院校、行业、企业等合作主体要加强沟通,形成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在此基础上,由学校、政府、行业及企业共同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管理机构,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供组织保障。另一方面,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管理及运行制度,确保各合作主体的权益。在合作理念一致、组织机构健全、权益保障充分的基础上,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长效运行机制。
4.以创新载体提升社会服务能力。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培育产学研重点合作项目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合作各方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整合优质资源,培育产学研重点合作项目,由各方骨干力量组成项目实施团队,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全方位支持,以此提升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能力。此外,高职院校可以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科技园、产教园等,并通过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驻校园从事经营。在高职院校园区管理运行及企业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寻求校企合作的新模式,进一步拓宽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渠道,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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