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2017年4月政策速览

2017年05月10日 来源:国研网宏观经济研究部 作者:国研网宏观经济研究部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

4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进一步减税措施,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

会议指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化税制改革、加大减税力度,不断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力,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在当前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的形势下,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活力和创新动力,巩固经济稳中向好势头、促进结构升级。

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减税举措:

一是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二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四是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五是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六是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

上述六方面措施全部到位后,加上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2017年前4个月翘尾减收,预计全年将再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税负3800多亿元。会议要求,有关方面要尽快把上述减税措施落实到位,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要抓紧备案,并论证推出进一步减费措施。

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4月19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面对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必须把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失业的影响。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小微企业创新。缓解重点困难地区就业压力,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对困难地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

二是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新兴业态企业的从业者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

三是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优化创业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发展创业载体,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允许各地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鼓励地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拓宽融资渠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

四是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扩大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探索对劳动者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至少一人稳定就业。进一步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

五是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允许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推动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结果互认机制。

国务院批转《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4月18日,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有利于增添经济发展动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的改革为重点,持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突出抓好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推动改革精准落地,更好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用改革的办法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持续转变政府职能,持续增加有效制度供给,增强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振兴实体经济,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

《意见》部署了10个领域35项年度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清单管理推动减权放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持续深化投融资体制和价格改革。二是深入推进国企国资改革,全面推进国企改革“1+N”文件落地见效,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电力、油气等重点行业改革力度。三是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推动产权保护举措落地,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四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营改增等税收制度改革。五是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深化金融机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完善现代保险制度。六是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健全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七是健全创新驱动发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完善创新创业支撑政策体系。八是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引导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外贸可持续发展新机制。九是大力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入推进教育、医药卫生改革,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化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改革。十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深化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意见》要求,要完善跨部门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地方和基层推动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已出台改革方案督促落实,加强对改革实施效果的评估,加强改革试点经验总结推广,加强改革理论提炼创新,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点评:自2016年全面启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伴随着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改革成效有目共睹,作为改革重点内容的“三去一降一补”取得初步成效,企业效益有一定程度的改善,推动了经济提质增效升级。2017年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实现了良好开局,但经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还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供需错配导致的失衡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迈向中高端。

《意见》部署的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突出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国企国资改革和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摆在10大领域深化改革的首要位置,具体改革内容也随着形势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体现了2017年改革的延续性和深入性。此外,2017年经济体制改革特别强调创新理论对深化改革的指导作用。理论不仅能够指导改革实践,而且有利于构建与国力相符的理论大国,以理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五部委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

4月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支持试点地区推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意见》共涉及十三个方面的内容,旨在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统筹,推进试点试验取得更大成效。

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自2016年5月全面启动以来,济南市、南昌市、唐山市、漳州市、东莞市、防城港市,以及浦东新区、两江新区、西咸新区、大连金普新区、武汉城市圈、苏州工业园区等12个试点城市和区域(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积极探索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成效初步显现。为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统筹,推进试点试验取得更大成效,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支持试点地区探索扩大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放管服改革等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各试点地区创新加工贸易核销管理模式改革,对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企业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自核单耗管理试点。

二、支持试点地区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实行线下体验、线上销售电子商务模式,并采取电子化分段担保。创新海关事务担保形式,实行多元化的税收担保方式。

三、支持试点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具备条件的企业,采用先入区后报关模式,实现货物在口岸与试点地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快速通关模式。

四、在海关有效监管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具有保税油供应跨区域开展连锁经营资质的企业,在关区内向国际航行船舶开展跨直属关区保税油供应业务。

五、支持试点地区申报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建设检验检疫综合改革试验区(国检试验区)。

六、支持试点地区加快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工作。

七、支持试点地区加大取消审批事项和审批改备案力度,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八、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试点地区投资《服务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中对港澳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鼓励由试点地区所在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的)非金融类企业设立及变更实施备案,具体备案事项仍按《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外资银行在试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提供便利。

十、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

十一、支持试点地区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开放型经济人才,为外国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来华及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

十二、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放宽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试点地区设立资信调查公司的限制。

十三、支持沿边试点地区建设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积极培育沿边旅游开放新支点。

各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具体举措,加快先行先试步伐,尽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累经验、夯实基础。

点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已近一年,经过一年来的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开放型经济运行管理新模式初步形成、国际投资合作新方式持续推进、质量效益导向型外贸促进新体系逐步建立、金融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举措日益丰富。此次五大部委专门针对试点试验过程中出现的涉及中央部门管理权限的体制性问题,给出了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促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取得更显著的成效。

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首批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4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首批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辽宁中部(沈阳-鞍山-抚顺)、吉林中部(长春-吉林-松原)、内蒙古西部(包头-鄂尔多斯)、河北唐山、山西长治、山东淄博、安徽铜陵、湖北黄石、湖南中部(株洲-湘潭-娄底)、重庆环都市区、四川自贡、宁夏东北部(石嘴山-宁东)等12个城市(经济区)建设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并明确了各示范区已初步取得的经验及建议下一步重点探索的示范领域。

这12个城市(经济区)均是《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和《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明确的典型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经各自省级人民政府推荐申报建设示范区。这些城市近年来在产业转型升级领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与全国同类城市相比,基础条件好、工作力度大、改革创新举措实、示范作用明显,并已初步形成了一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典型经验做法。支持这些城市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有利于促进这些城市(经济区)经济转型发展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提高这些城市(经济区)产业集约化发展水平,有利于提高这些城市(经济区)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示范带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率先突破,为全国同类城市转型发展探索经验。

《通知》要求,要形成政策合力。加快落实支持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建设的产业政策、创新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等,出台可操作、有特色的配套政策,优先安排在示范区实施各类改革创新试点,支持示范区在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取得突破。

《通知》明确了各示范区已初步取得的经验和可推广示范的典型做法,包括建设重大改革开放平台、建设创新平台和创新联盟、加快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升装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城融合发展和城市绿色转型发展等,同时也明确了各示范区下一步要重点探索的示范领域,包括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和延伸产业链、通过创新加快培育新技术新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和加强产业合作、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推进军民融合、探索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等。

点评:近年来,受国际市场需求低迷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我国区域经济分化加剧。其中,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存在的产业层次不高、结构不合理、技术含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城市转型发展的关键,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有效形成内生驱动发展模式势在必行。

我国存在的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数量较多,产业基础千差万别,转型进度差异较大。万事开头难,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业已确定,有利于示范带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率先突破,为全国同类城市转型发展探索经验。

国土资源部再出“用地扶贫”新政

4月25日,国土资源部就增减挂钩政策再出新政,印发《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此举意味着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国定贫困县扩展到省定贫困县,将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推动脱贫攻坚向纵深推进。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力度。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并按照此前发布的《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同时,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工作管理体制,各省(区、市)在优先保障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的前提下,是否允许全部或部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或市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由各省(区、市)自行决定。

《通知》明确,各省(区、市)负责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监督。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和节余指标流转的监管,规范节余指标流转交易,同时综合考虑区域发展实际,搭建平台,牵线搭桥,为贫困地区节余指标流转创造条件;各省(区、市)在编制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实行增量和存量用地统筹联动,适当减少节余指标流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安排,经营性用地尽量要求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以提高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进一步加大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省(区、市)在执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范围内流转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等因素,做好增减挂钩专项规划与《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等的衔接。

《通知》强调,已经开展节余指标流转交易的地方,要巩固政策成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更好地运用政策,实现对脱贫攻坚更大支持;没有开展节余指标流转交易的地方,要强化政策落地意识,抓紧行动起来,推进相关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有力支撑脱贫攻坚工作。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将把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范围流转使用工作情况作为督察工作重要内容,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动态跟踪复垦还耕、地籍调查变更、信息备案及上图入库等情况,督促各地用好用足政策,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点评:2016年3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搬迁工作的通知》首次将增减挂钩和扶贫开发政策联结起来。增减挂钩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即可以拓展地方的建设发展,又可以盘活农民所拥有的土地资产助力脱贫攻坚。

这次国土资源部又明确,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国定贫困县扩展到省定贫困县,这意味着土地扶贫的力度更大,贫困地区因此得到的红利也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