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构建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研究
2017年03月21日 来源:《经营与管理》2016年第11期 作者:杨杰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一重要战略思想指导下,京津冀众多大中型企业得到了蓬勃发展,通过技术、经营与管理等方面的协同合作,其速度、规模和水平已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重视。为此,结合京津冀区域协同创新发展的需要,分析大中型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的现状与问题,全面构建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已成为“十三五”时期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
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对京津冀大中型企业的作用
1.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是衡量企业创新能力水平的标杆
人们衡量和评价某一事物,往往在评价之初就根据事物本身的属性及其要求,确立一个标杆或尺度,并以此为依据展开相应的评价分析。同样,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能力的评价,也必须拥有一个明确的标杆——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的指标体系。具体说,这一指标体系在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思想和总体要求指导下,不仅是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分析的尺度,是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过程中必要的标准,而且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创新能力开发与建设的重要依据。从2010—2015年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能力开发的成功范例分析,许多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的实践活动中,善于学习、模仿、总结、提炼,逐步形成了符合企业创新发展要求的评判模式,收到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相反,那些尚未建立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的大中型企业,由于在创新研发方面缺乏明确的思路,重点不够突出,运行与建设过程中往往出现不必要的重复或遗漏。结果不仅未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反而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是识别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瓶颈”的依据
在评价过程中,要想准确地考核和评价企业创新能力,就必须善于识别制约企业创新能力的各种“瓶颈”问题。只有找准了这些问题,才能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和技术开发活动中,运用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这也是各级组织评价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能力的目的。从创新研究实践分析,考核评价京津冀大中型企业的创新能力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就是要结合企业创新与开发的现状分析,找准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在企业生产经营与技术创新活动中得不到较好的解决,那么京津冀大中型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考核评价企业的创新能力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有关调查资料统计,近年来京津冀区域范围内创新能力水平较低的400多家大中型企业中,近55%的企业缺乏对制约提升创新能力的“瓶颈”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把握;35%的企业几乎未找到制约提升创新能力的“瓶颈”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几乎处于一种无从入手的状态。这也正是这些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方面导致其创新能力低下的原因之一。
3.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水平的抓手
从本质上分析,对任何事物的考核评价分析都只是一种必要的手段,宗旨是为了推进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目的。同样,确立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技术开发方面,始终把握创新能力水平的建设力度,改变制约这项工作的各种问题,全面提升创新开发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分析,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紧紧抓住这一中心,就可发现企业在创新能力水平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研究分析和技术攻关逐步加以解决,从而全面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水平。
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1.现状
借鉴国内相关调查统计数据资料,经过必要的梳理分析,不难看出由于历史发展所形成的原因,京津冀大中型企业中对创新能力的重视及考核评价有较大的差距。
(1)从总体上分析。有明确的定位和认识,确立了清晰的思路,建立了适宜的创新研发组织机构,形成了行业、企业和相关高校专家相结合的人员机制,在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开发和组织管理领域开展了广泛的创新研发工作,建立了适宜的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指标,且各个指标的权重分布较合理,据此进行运行与考核评价并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约占京津冀大中型企业的5%左右。对创新能力有一定的认识,有相关的组织管理部门及人员,在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创新研发工作,开始着手研究适宜企业创新发展状况的相关评价指标,但尚未建立规范合理的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企业约占京津冀大中型企业的45%左右。此外,其余50%左右的大中型企业尽管也进行了创新研发的相关基础工作,初步形成了相关的组织管理部门及人员,但缺乏对创新研发工作的考核评价,尚未建立起适合创新研发的评价指标体系。这一现状显然不适应当前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协同发展的现状与要求,严重制约和影响了企业的创新发展。
(2)从地区差别上分析。京津两市的大中型企业对创新能力的培育重视程度较高,有15%左右的企业对创新能力的评价有明确的思路,并建立了适应企业发展状况的较为科学合理的创新能力考核评价体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基本合理,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有55%左右的企业初步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开始着手建立相应的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但创新能力评价指标及相应权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创新能力考核评价的运行过程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另外,30%左右的企业虽然开展了相应的技术创新及研发工作,但是缺乏考核评价机制,创新能力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与京、津两市相比,河北省的大中型企业创新能力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设更是不容乐观。不仅11个城市的大中型企业创新能力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普遍落后,而且各个城市大中型企业对创新能力的重视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为此,确立科学合理的评判指标及权重分布,建立规范可行的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对推进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研发工作的深化发展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2.问题
(1)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思路。根据国内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结合对京津冀部分大中型企业创新能力的实地调查分析,发现一批企业从领导层到技术和创新管理部门,尽管对企业创新发展较重视,但尚未从思想认识上完全形成统一的思路。一部分企业普遍缺乏对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设立与运行的全面考虑,没有一个完整的思路和想法。许多企业对创新能力考核评价的内涵及其核心内容认识不清,对创新研发的目标定位、工作定位及未来发展趋势缺乏完整准确的文字表述。对创新能力包括哪些必要的内容,在思想认识上依然不清晰。
(2)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中指标设立不规范。从京津冀一体化范围内已建立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大中型企业分析,有一部分企业在设立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对该项能力所涉及的相关考核评价指标在内容方面认识不清,在重点指标和一般指标的层次区分过程中把握不够准确,甚至出现轻重倒置的现象。有些企业对考核评价所涉及的指标在内涵和外延的界限上出现混淆,设立的相关指标出现重复或遗漏的现象。
(3)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中指标权重存在缺陷。从已建立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大中型企业分析,有一部分企业在设立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对各项指标所涉及的相关考核评价权重系数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主观倾向,集中表现在有些主体考核评价指标的权重过重或过轻,一些一般性的考核评价指标的权重过重。同时,从模糊综合评判理论和层次权重分析理论的角度考虑,有些企业创新能力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在总体权重分布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
构建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的思路、条件与实施
1.总体思路
(1)创新能力目标定位。创新能力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对创新能力总体目标的考核评价。在考核过程中,应明确创新能力建设与提升的战略重点,即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在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创新思维和行为的形成有明确的思路与重点,能形成有别于行业其他企业的独特创新意识。
(2)创新能力工作定位。企业在创新研发的过程中,应立足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国家政策法律允许从事的研发领域及项目,要积极地把握尝试;对国家政策法律不允许从事的研发领域及项目,要坚决地制止。同时,企业应紧密围绕市场需求这个中心,把握消费者的心理与行为,以创新研发促进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等方面工作的全面开展。
(3)创新能力发展趋势。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研发将形成由一两个企业转向众多企业参与,由一个地区的创新研发转向整个京津冀区域共同创新研发的趋势。这种趋势从内涵角度分析,是从单纯技术或产品的创新,转化为多元化的集约创新,并最终形成一个完备的创新研发系统。
2.基本条件
(1)创新管理能力。近年来,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研发成功的案例表明,创新能力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创新思维,表现为管理者立足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高度,深刻领会国家“十三五”发展规划关于创新发展的构想与要求,根据国家、社会、行业对企业创新研发的要求,提出富有创意性的新思路。二是创新决断,表现为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对企业各种可行性的创新方案的综合分析与论证。三是创新机制,包括大中型企业为推进创新研发所组建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模式。四是创新环境,是指大中型企业创新研发所涉及的环境条件,是企业创新研发过程与活动所涉及的内外部环境,是确保企业创新研发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
(2)创新物质保障能力。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创新研发费用投入,是指企业在创新研发过程中投入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的物质条件和必要的资金。二是创新研发人员比率,是指企业从事与创新研发相关的员工人数同员工总数之间的比值。三是信息处理费用投入,是指企业在创新研发过程中对信息收集、加工、转换、应用所需要投入的资金。
(3)创新研发能力。在现实条件下,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研发能力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联合研发能力,是指京津冀一体化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围绕创新研发项目的内容与要求,组织政府、行业、高校和企业的相关专家共同研究,对问题进行剖析分析,找出研发的突破路径,提出有突破性解决方案的能力。二是项目更新频率,是指企业的创新研发项目在特定的时间周期内,能借助相关政策与信息的指导,进行深入研究,在怀疑否定已有成果中某些疑点的基础上多次更新和突破的过程。三是信息转化能力,是指企业依托网络资源和各级信息研发中心的指导和帮助,对各种有用信息进行吸纳、加工、转换、应用的能力。四是创新发展能力,是指京津冀大中型企业按照行业特点,结合特定的创新研发项目,运用逆向思维与分析方法,进行深层次创新研发,提出有创意性的思想或内容,并将创新研发成果应用于企业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活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行为。
(4)创新制造能力。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是指企业能够将创新研发的成果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应用方案的能力。二是创新产品先进程度,是指企业创新研发的产品或成果在与同类成果的比较中,具有独到的创新内容,有可以借鉴和运用的技术工艺成果或管理模式,运用后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果。三是创新产品加工能力,是指企业能够将创新研发的成果按照技术工艺的要求生产加工出来,具有与创新研发工艺性能相一致的水平。
3.组织实施
从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能力考核评价运行的实践分析,组织实施过程的关键是建立一整套较为完备的组织机制,强化运行过程的执行力度,完善对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1)应根据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具体情况,建立高效规范的组织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由企业领导班子中的一名副厂长或副总经理“挂帅”,选拔精通技术和创新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国家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紧密结合行业及企业的特点,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条例,对企业创新研发工作给予具体明确的指导,确保企业创新研发工作深入发展。
(2)建立健全京津冀大中型企业创新研发考核评价的运行机制。完善相应的运行机制与保障监督制度,确保企业创新研发考核评价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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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杰,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企业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