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举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春天来了!

2025年06月12日 来源:环保在线 作者:未知

这是建筑垃圾治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出了具体部署要求。《意见》提出,到2027年底前,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要达到50%以上。

未来,《意见》将成为今后一个阶段推动建筑垃圾治理的指导性文件,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1 今后一个阶段,推动建筑垃圾治理的指导性文件

目前,我国城市建筑垃圾年产生量高达20多亿吨,部分建筑垃圾缺少利用处置空间,违法违规倾倒问题仍时有发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此,住建部也指导各地做了不少工作。比如,他们组织了35个城市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

2020年5月,住建部还出台《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减少工程建设过程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

从去年10月起,住建部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地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处理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期间,全国共查处违法处置案件1900多件、违法运输案件3.5万件、违法倾倒点位3100多个,有效遏制了建筑垃圾私拉乱倒、无序堆放多发频发的势头。

总之,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

不过,总体来看,当前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还处于开头起步阶段,各地仍存在排查整治不到位、处理能力缺口较大、全过程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仍需要持续推动治理工作。为此,住建部在总结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此前对各地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调研情况,形成了这次《意见》的初稿。

经过多次征求国家相关部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部分城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专家的意见,他们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国务院转发了《意见》。未来,《意见》将成为今后一个阶段推动建筑垃圾治理的指导性文件,对全面提升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水平发挥重要意义。

2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将成为市政基础设施“标配”

具体来讲,这次的《意见》都有哪些亮点呢?

据《环保圈》观察,《意见》从源头管理,到运输监管,再到末端处置,对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各个环节都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

首先,在源头管理方面。当前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减量效果都不明显,施工现场管理有待加强,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管理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因此,《意见》提出,各地要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实施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建筑拆除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并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管理要求,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

例如,《意见》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这样一来就从源头解决了建筑垃圾治理的经费来源问题。

其次,在运输监管方面。针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存在“小、散、乱”现象、运输车辆缺乏监管设备、违法运输时有发生等问题,《意见》明确,各地要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北斗卫星定位、密闭装置、安全配置、数据传输等技术监管要求,引导运输单位合理配置运力,强化运输行为监管,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运输单位处置核准证,促进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例如,《意见》规定,各地要依法依规明确“黑名单”等从业禁止规定,制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奖惩制度和退出规则。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这样一来,就能对违法运输单位形成威慑力,强化对运输单位的监管。

第三,在末端处置方面。当前一些地方没有统筹安排建筑垃圾各类设施建设用地,造成项目用地落实难;同时,各地普遍没有临时贮存场地的用地支持政策,造成建筑垃圾中转难。对此,《意见》要求,各地要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期完成规划内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并结合实际支持设置临时利用、贮存设施,确定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固定去处。

例如,《意见》规定,各地要把规划内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

这条要求,看起来非常眼熟,它意味着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未来也将和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一样,成为市政基础设施的“标配”。

这些要求,对于推动建筑垃圾治理,完善全过程监管,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 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完善付费制度

对于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意见》也给出了很多利好。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还不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与原生材料相比在价格上尚缺乏优势。

为了鼓励资源化利用,《意见》提出了很多要求。

例如,《意见》规定,要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增强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这条要求,对于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的集中度,做大做强骨干企业,可能会有非常大的帮助。

同时,《意见》还要求,要推广产品应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健全产品应用标准规范,鼓励将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畅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应用渠道,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范围、使用部位等要求。过去,大家经常抱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没有市场,客户不愿意用。这条规定,针对的就是这个痛点。

此外,《意见》还规定,要完善付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信息。这样一来,也有助于于从源头解决建筑垃圾的处置经费来源问题,而不是把所有问题都交给市场,提高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积极性。

应该说,以上这些规定都非常有针对性,目标直指当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痛点和症结。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将起到非常大的推动作用。

事实上,为了保障这些条款的落地,《意见》也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比如,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还有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无废城市”建设,也将由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总的来说,针对建筑垃圾治理当前存在的问题,这次的《意见》都给出了很好的解决方案。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也将受益于这次的《意见》,为从业企业打开更大的市场大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春天,终于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