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改革]合作共赢: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核心理念(下)

2017年03月01日 来源:国研网 作者:张贤明 薛佳

(一)合作共赢的价值体现在促进社会和谐有序

不论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提倡的“和而不同”,还是古希腊哲学家所说的“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都在表明和谐是差别基础上的求同存异。和谐的“前提是差异或不同,离开差异和不同去寻找和谐,无异于缘木求鱼”。也就是说,社会和谐的前提在于正视社会利益的分化、差异、矛盾,甚至冲突。没有利益差别,甚至利益差别过小的社会很难说是真实存在的社会,或许只是一个乌托邦。合作共赢这一核心理念并不否定和排斥差异,而是正视差异的存在,主张通过成果共享实现和谐共存,这也是合作共赢追求的目标。

和谐社会追求的是一种秩序,而且是有活力的秩序。实际上,正因为国家能够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才将其产生看作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之一。秩序也可以为理解改革发展成果共享过程中的合作提供一个视角,即秩序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人们在一定程度上的合作。改革成果共享强调的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多元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合作共赢的价值指向,而这种合作也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内在要求。合作有两个基本条件,即平等与自由。“平等的要义在于肯定个体作为人类组成分子的基本贡献和种属尊严;自由侧重于对个体所具有的个体特性和差异的尊重和保护;而社会合作则意味着个体只有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及规则的制定如果仅仅依据平等、自由等原则,必然会存在不及的部分,需要以社会合作的理念来制定,以体现合理的社会整体精神”。可以说,在合作中所体现出的分配正义关乎共赢能否实现,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更重要的是,合作共赢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身来讲,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健康和谐的社会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界限不会过于分明,更不会严重对峙甚至撕裂,社会成员的“相对剥夺感”不会特别强烈。合作共赢的要义也是通过合作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而减少社会成员的“相对剥夺感”。利益冲突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客观存在的利益冲突以何种形式外在地表现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利益主体对这种状态的认识即主观感受:“一座房子,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需要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那座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整体水平的提高,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这个社会合作发展的结果。但在社会生活水平整体提高的同时,社会公众的挫折感却有增强的倾向,其根源之一在于,与社会整体的合作并没有给社会成员带来改革发展成果的充分共享感,反而增加他们的差距感,不但在客观上造成两极分化,而且由于这种分化的不合理特别容易导致心理失衡、强化“相对剥夺感”。这种“相对剥夺感”的强化可能引发了激烈的社会冲突,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

(二)合作共赢的价值体现在持续推进改革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逐步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全国各族人民逐步凝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共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诸多领域都取得巨大成就。可以说,成就的取得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合作的结果,虽然我们的经济改革在取得成功的同时,也产生贫富差距扩大、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生态环境破坏与恶化等问题。但是,我们的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在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过程中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巨大的支持,甚至是自身利益的损失。正是社会公众的积极配合与合作,秉承合作共赢的核心理念,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才取得如此的巨大成就。相比同样是发展中国家的亚非拉国家,他们的起步并不比我们晚,但现在它们中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却陷入停滞,甚至倒退。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原因是由于国家发展与社会利益分化之间的矛盾,进一步造成政治社会的不稳定,最终结果不是政治动乱,就是经济发展陷入僵局。所以,合作共赢对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至关重要,合作需要的不是“自己得不到也不能让别人得到”,合作共赢需要“自己得不到,宁肯付出自身利益为代价也要让整体获益”,也只有这样的合作,才能最终实现整体的共赢,尽管这一定伴随着局部利益的牺牲,换来的却是所有人对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合作共赢作为改革发展的理念,它不应该仅仅取得少数人的赞同,而是应该在全体人民内部都能够达成的普遍共识。合作是我们实现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扩大的抓手,而共赢则是合作乃至整个改革发展的目标,二者对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必不可少,实际上也是改革开放得以持续推进的重要动力。

由此可见,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实现有赖于合作,而增进合作的目的在于实现整个社会的共赢。社会共赢表现为整个社会合作成果的共享、公平分配和各方利益的实现。我们主张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不应当以牺牲他人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因为只有通过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减少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使社会处于安全运行的和谐秩序中,合作共赢的核心理念才能得到真正体现,改革发展才有不竭动力。

四、改革发展成果共享过程中合作共赢的实现路径

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外部性问题的出现,折射出由于人性和利益问题而产生的合作困境。20世纪50年代,经济学家萨缪尔森首次提出公共产品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任何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他用灯塔、国防和道路基础设施等向人们举例说明什么是公共产品。而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指出,“由于在一个集团范围内的集团收益具有公共性特质,也就是说,不管集团中任何成员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他都能共同且均等地分享它,因此集团中每个成员都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除非集团中成员数量很少,或者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促使个人按照共同利益行事,理性的追求私人利益的个体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奥尔森向我们揭示出这样一个道理:集团成员在分享利益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搭便车问题。由此来看,完全从道德意义上去理解合作共赢是有失偏颇的。在现代社会背景下,有需求不等于合作,有合作也并不一定能共赢。在合作过程中,各方的冷漠态度和观望行为反而会对合作造成损害。因此,“理性人”假设背景下的社会合作何以可能是实现合作各方共赢的关键。

在中国实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过程中,不论参与合作的主体如何、规模大小,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各种各样的需求与利益。因此,完全否定功利计算的合作是不存在的。既然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把利益各方聚集起来开展合作所实现的结果并不一定是共赢,与各方所期待的结果也会存在差距。在合作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好贡献与应得的比例,不能解决合作中存在的政治冷漠或者搭便车等因素,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在合作状态下,共赢结果如何达成就成为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所要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

(一)合作共赢的实现需要以共同善的理念加以引导

自由主义理论中的自我选择,让人们在各自的私域范围内成为自己的主人,尽可能地实现个人的独立和自主。但在政治共同体中,个人往往扮演着多重角色,完全独立的原子式的个人在共同体中是不存在的。当个人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的时候,那我们就需要开始探讨他们之间该如何合作。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裁判者或善的引导者,人在私人领域内形成的各种善观念会存在明显的差异,并且彼此之间是不可通约的,公共领域将会处于混乱不堪的无秩序状态,甚至是无休止的战争状态。而作为一个由个人和群体所组成的社会,需要有自身的运行法则,需要有共同的善来指引。其中,最重要的是需要个体之间相互稳定与和平共处。社会中所有人的合作需要有统一的符合社会利益的善的指引,善是特定时代的主题,我们完全可以把符合主流社会的价值观看作善的一种表现形式。当这种表现形式能为人们广泛接受并达成共识,因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分歧在它的指引下能够得到缓解,能够避免为寻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带来的对团体或社会利益的损失,甚至有可能为了共同的善,合作方能够彼此让步,最终消除冲突,实现共赢。

(二)合作共赢的实现需要以公平的手段分配成果

合作共赢的最终目标是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而对于成果的分配和共享,大家普遍担心的问题是“蛋糕能否得以公平的分配”。以贡献大小作为决定成果分配多少的基本原则,往往能够被人普遍接受。但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出现的关于分配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加以重视。正如当今社会贫富差距的产生除了正常的市场因素之外,还包括非市场因素(诸如社会中的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而产生的灰色收入,通过偷税漏税、制假贩假而获得的非法收入,行业垄断而造成的过高收入等),这些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公平现象。实际上,在社会合作的大环境中,这部分问题是造成社会成员普遍的收入落差悬殊,也是最容易引起不满情绪的原因。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必然会引起普遍的不满情绪,按照劳动和知识能力的贡献来分配是能够得到大家普遍认可的,这也是我们最初改革的目标。但是,非市场因素而引起的不公平影响社会的合作,也难以实现整体的共赢,所以,保证分配的公平性是实现合作共赢的保障。为了保障成功分配的公平性,需要我们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注重国家调控的作用,以有为的政府通过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等手段保障弱势群体的根本权益,维护社会的“底线公平”。

(三)合作共赢的实现需要以妥协的方式化解分歧

妥协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经济、政治现象,常常与冲突、对立相对应。因此,妥协可以理解为通过谈判、协商、议价等非暴力手段,使利益相关者做出让步而缓和矛盾、解决冲突的方法与过程。在合作过程中,妥协是合作各方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都有所退让,寻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进而达成合作共识,促进各方利益增量的体现。妥协对于合作各方至关重要:一方面妥协是务实的表现,是理性的选择,而不是义气用事。趋利避害是理性人的行为逻辑。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追求满足自我需要的发展成果是社会成员的行为动机和动力来源。资源稀缺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大的国情,有限的资源无法满足每一个人的利益需求。在承认理性有限的条件下,相互妥协无疑是最好的方式。合作各方如果没有妥协的意愿,就难以实现所要达成的最终结果。另一方面,妥协必须以相互尊重为基础。尊重合作各方的意愿和利益更有助于合作目标的实现。在合作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分歧和冲突,各方有原则的让步,往往能够达成各方相互理解和合作共赢的结果。因此,妥协是合作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它以退为进,放眼全局,维持秩序的相对稳定,并最终推动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实现。

综上所述,合作共赢的实现离不开由共同善指引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合作各方之间的妥协。超越分歧的共同价值和信仰能对合作主体形成强大的感召力,而妥协更是一种以退为进的策略选择,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妥协精神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合作共赢,而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理念的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将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