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改革]合作共赢: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核心理念(上)

2017年03月01日 来源:国研网 作者:张贤明 薛佳

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指出:“改革发展搞得成不成功,最终的判断标准是人民是不是共同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这一论断无疑凸显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地位与意义。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在价值理念与精神意蕴层面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而作为衡量改革发展成功与否的标准,也必然有其诸多层面的实践要求,合作共赢应是其中之一。改革发展是当下中国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伟大事业,需要在各个领域展开分工与合作,只有共赢才是改革发展所应达成的结果和状态,因为只有共赢才能共享。

一、合作共赢的基本含义

分工与合作是人类历史进入文明时代后,社会劳动方式的两种基本形态。分工以不同技能和社会要求为依据进行专业化生产,提升劳动生产率。合作则是个体、群体或个体与群体之间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联合行动的方式。分工在提升个体劳动生产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从推动社会整体进步的角度来看,合作无疑也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在肯定分工的基础上,应更加重视合作的作用。一般而言,个体或群体之所以能够聚合在一起进行合作,源于大家彼此之间的一种认同或者同意。认同和同意代表肯定的两种层次,认同和同意本身也有强弱之分,而肯定的程度决定合作的层次和深度,只有肯定的意思表示不代表彼此间能进行合作,具备联合的“意向”才具有合作的可能,而合作最后的达成则代表一种较高层次的肯定。因而合作是具有肯定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各主体间的合作并无主动与被动的严格区分,可以都是主动的,可以有主动有被动,也可以都是被动的。合作是一种相互间的需要,并不是由于对自身力量或实力缺乏自信,这种彼此间的需要,可以是长久的,也可以是暂时的。合作一旦确定下来,参与其中的个体或群体在某种意义上不再具有独立性,其意志以组织的形式进行表达和传递,并共同承担合作风险和分享合作成果。可以说,为了各自想要的目标没有不可能的合作。

共赢则是合作所要达成的一个重要的目标指向。人类相处的方式有很多,暴力、冲突、互不干涉、相互合作等。在当今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各种利益盘根错节,信息转瞬即逝,如果采取前几种方式都不利于自身的利益发展,甚至在暴力冲突或者“闭门造车”过程中损失大量的利益,合作则成为一个重要的选择。寻求合作的根本动力和主要目的是利益的增长与共享,既可以避免社会利益总量的消耗,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合作参与者的利益损失,实现合作参与者的共赢。显然,合作共赢不仅是我们所要积极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还是我们所应该秉持的一种核心理念。

由此可知,合作与共赢是改革发展成果共享核心理念的一体两面。合作是改革发展的手段,其目的是实现改革发展过程参与者的共赢,共赢的具体体现就是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从这个意义上讲,合作是手段,共赢是目的。合作与共赢共同蕴含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过程中。

二、改革发展成果共享过程中合作共赢的必要性

人类社会经历不同发展阶段。在不同发展阶段,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人类行为方式、需求层次也不断发生变化。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基于生存需要,出于共同对抗自然的目的,通过联合的形式实现合作共赢。在生产力的发展与进步的条件下,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得到满足,在追求更高层次需求、更高级别利益的过程中,合作共赢作为一种社会理念约束、指引着人们的行为,以增强信任水平实现目标追求。因此,从人类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合作共赢发挥着催化剂的作用,有力地推动社会发展和成果共享。而这正是合作共赢之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必要性的有力论证。

(一)合作共赢是满足社会成员生存需要的基本方式

人是一种群居的动物,“因为生活是思维和行动这两种能力、两种原始动作发展到极圆满程度的表现,而这两种能力、两种原始动作则是属于有理性的生物的,并且也只是属于他们的。可见,离群索居的人不会思考,因为他既没有回忆,又没有预见;他不能行动,因为他的动作只是现时感觉的一瞬间的后果。既不能思维、又不能行动的人就不外是像家畜一样的生物,或者说,是没有理性的生物。这种生物不能思维和行动,而只能感觉和移动”。个体只有处在群体中才能满足正常的生存需求。从最早的群体生活,到以共同的血缘关系而组成人类群体——氏族,再到氏族间的斗争、合并和联合组成部落,人类社会早期的演化过程体现联合范围的不断扩大。正如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就具有合群的需要,联合的需要似乎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天性。但是,也有学者把这种联合解释成源于原始社会生活环境的恶劣,“人在自然独处的状态中甚至不能生存下去,因为只要再深思一下,你立刻就会承认在这种情况下他不能满足自己身体上一些非常重要的需要,也不能保护自己不受大自然的影响”,出于对抗自然的需要,人类需要彼此间的联合,以求达到能在自然中生存。可以说,在自然状态下这种人与人的联合实际是一种合作,是为生存的需要而进行的一种的合作。当然,自然状态下的合作并不是完全被动的,而是人本性的一种需要,人的本性在于人的思想、表达和交流。没有思想只用心灵来感受世界的花儿是孤独的,正因为人的本性需要,合作范围得以不断扩大。而对于合作的目的来说,理想的结果是最终满足彼此的需要,如果是伤害,显然就失去继续联合的意义。正因为如此,在自然状态下,满足生存需要是合作要达到的首要目标,相互的伤害会破坏合作,而合作状态下对需要的满足则会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合作。

(二)合作共赢是增强社会成员信任水平的必要条件

如上所述,在自然状态下,合作的意义在于满足需要,人类仅仅为了求得生存,就已有合群的必要。进而,在生产力的发展与进步的条件下,“人类虽在生活上用不着互相依赖的时候,也有乐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自然性情;为了共同利益,当然能够合群(各以其本分参加一个政治团体),各如其本分而享有优良的生活。就我们各个个人来说以及就社会全体来说,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可见,人组成团体或某种联合,这既是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也是人类优良生活的必不可少条件,人类对于联合的需要不仅仅是出于生活上的相互依赖,还是因为人类的自然性情和生活旨趣也依托于人类的联合。由此,人与生俱来是为社会而生的。“一切认真思索人类生存原因、方法及目的的思想家们都一致地承认这个真理”。人类在社会状态下的合作不同于自然状态下的合作。在自然状态下,合作是以血缘和原始契约为基础;而在社会状态下,人们的生产关系已经不再囿于血缘或地域关系的勾连。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意味着社会合作如果要在更广的范围内展开,就需要一种新的合作框架来调整彼此的关系。相比自然状态下人类的自觉合作,社会合作已经难以凭借道德概念去进行规制,它需要更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治理工具,那么制度和法律就成为政治实践中更为可行的选择。社会合作一旦通过制度和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就表明合作的含义已经超过生存的需要,是追求一种更高状态,而共赢则是这一状态的理想结果。社会合作与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联系,因其可以预知而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因此,合作共赢可以被视为一种具有普遍价值的社会理念和政治追求。

社会合作是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基本前提,正如罗尔斯所言,“正是通过建立在社会成员们的需要和潜在性基础上的社会联合,每一个人才能分享其他人表现出来的天赋才能的总和”。然而,社会合作是有前提的,那就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尽管个体的人在社会中不可避免地会与他人乃至社会产生矛盾、冲突乃至斗争,但任何人作为个体都无法孤立地生存,而是必须生活在社会中,与他人和社会通过某种程度、某种形式的交往与合作维持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由于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动物,在人与人的交往中,无疑会存在不可确知的偶然性,这也意味着在社会交往中人们可能无法确切预知他人的行为和未来的风险。但是,人类显然没有也不能因为无法确切预知而放弃群体生活和社会合作,那么就应当选择某种程度的相互信任(如包括建立规范和形成惯例)来增强彼此的信心,强化对现实的把握,推进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试想,如果人和人之间完全是猜疑、防范和恐惧,没有起码的相互信任,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还能开展吗?社会还有存在的可能吗?因此,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必须建立在相互信任、广泛合作和共同利益基础上,使“各个利益共同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依赖的利益关系,你有我也有,我有是以你有为条件的,你有也是以我有为条件的(当然这里也还有一个量的分配问题),也就是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点,并且共享之”,这也表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也同样可以提升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有利于合作。

三、改革发展成果共享过程中合作共赢的价值体现

合作共赢是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核心理念,合作共赢最终要达到的是一种社会和谐的状态,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又蕴含于改革发展过程中。因此,合作共赢之于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价值体现,可以从构建和谐社会和改革发展过程两个维度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