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加大金融科技监管力度,推进区块链技术继续发展

2017年09月28日 来源:国研网 作者:国研网宏观经济研究部编撰

一、ICO市场存在多重风险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8月28日发布的风险提示中指出了ICO的五大风险:相关线上交易平台,存在非法经营和涉税等风险;相关项目发起人和机构,存在洗钱、非法集资和组织传销、涉税等风险;相关投资人,存在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风险;相关技术、媒体服务/研究机构,存在参与、组织非法集资、传销、虚假宣传等风险;相关监管机构已经高度重视并提示ICO的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胡滨 从本质上说它具有金融的属性,它实际上是一种金融的产品,但又完全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没有监管的规则,没有监管的制度和法律体系。目前越演越烈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其中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ICO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可能会存在跨境的洗钱、恐怖融资等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如果将来不加以制止,都会引发巨大的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 孙国峰 金融科技本身的金融属性决定了其有很强的风险特征。从目前的风险来看,一是来自金融科技自身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技术风险更加突出。由于金融科技广泛运用后,一旦技术本身出现问题,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从而引发金融风险。此外,还表现为大数据运用风险。不言而喻,大数据运用是金融科技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大数据的授信、征信等方面都可以提高金融业服务效率,对金融定价发挥非常好的作用,但是大数据在采集、转移、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风险,影响整个金融体系。二是金融科技存在造成金融体系金融风险加大的因素。一方面,金融科技使得金融风险更加具有隐蔽性、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比如“e租宝”事件。过去金融风险很多都是局限在某一地域,现在金融科技、互联网技术容易使得风险可能影响的个体范围非常广、传染速度更快;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使金融业“脱媒风险”加大。对于银行资金的流动有着完善的金融监管框架,但现在有很多资金流动通过金融科技公司,这其中一些资金的流动受监管的程度相对比较弱,可能会带来风险。还有就是存在监管套利风险。由于金融科技行业很多业务处在相对模糊的地带,界限不明确,可能存在监管套利问题,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套利和跨国的监管套利。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邓建鹏 近年,比特币领域主要风险有:一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受各国政策与投机客炒作影响,币值波动风险很大;二是由于监管缺位,一些比特币交易机构高管借机卷走客户资金;三是交易机构自身网络安全防范不到位,网络受到安全攻击,致使交易机构存储的数字资产被盗,造成投资者损失惨重;四是一些违法者利用比特币的部分匿名、跨国界全网络流通和支付便利等特点,购买违禁品,从事犯罪活动,勒索病毒即是其中一例;五是近年一些犯罪分子打着“数字货币”名义,行传销、诈骗之实。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 李爱君 二级市场交易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必然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与欺诈,从而掠夺无辜百姓的财产。比特币交易没有涨跌停、没有交易时间限制,虚拟货币价格在短时间内容易出现剧烈波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杨东 ICO市场正处于野蛮生长时期,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经营失败、投资炒作等风险,并被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利用。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董希淼 在ICO中,表面上投资者使用的不是人民币,但购买比特币等需要投入真金白银。投资者获得代币之后,通过所谓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买卖,希望利用差价收回投资、获得收益。但ICO中发行的代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种代币只是一串数字符号,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时,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必定大量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与欺诈等现象,社会公众的财产在无形之中极易被掠夺。

二、监管层叫停ICO,维护金融秩序健康发展

9月4日,央行联合网信办等七部委发布的公告称,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是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 杨国英 监管层叫停ICO的初衷明确。对多数投资者来说,该类融资项目辨识风险的难度较高,市场爆炒带来的财富效应、“挂羊头卖狗肉”的融资陷阱,则进一步加剧着市场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监管如果仅着眼于提示风险,效果微乎其微,市场本身极不规范,甚至可能使整个市场呈现出劣币驱逐良币状况。引导数字货币合规发展,宜早不宜迟。监管一方面为了去伪存真,制止巧立名目的诈骗等非法乱象。每一次金融市场出现新的风口,在暴利的驱逐下,早期都会涌现出借势进行传销、非法集资活动的现象,这些活动往往蔓延速度迅猛,令监管者猝不及防。目前,很多投资者只看到了市场上的财富效应,却没有掌握开源、去中心化等区分数字货币真伪的标准,甚至不乏有些投资者根本不屑于掌握这些知识,不在乎数字货币的真伪,而是抱着赚一把就走的心理,过去的金融乱象也说明,不法之徒恰恰非常善于利用投资者的这种心理。另一方面,种类繁多的数字货币尚处在大浪淘沙阶段,即便是真实的数字货币,真实性也并不能保证其价值。根据金融监管部门对700余种虚拟货币的监控,今年上半年,超过一半的虚拟货币的价格上涨了10倍以上。

三、ICO被禁止不影响区块链技术发展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的蓬勃发展,金融与科技加速融合,金融科技(FinTech)迅猛发展,有效提升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但同时,金融科技也加速了风险外溢。当前,其在大数据运用、信息安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还存在风险隐患,给现行监管带来挑战。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 孙国峰 ICO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当前,叫停ICO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但是这并不妨碍相关的金融科技公司、行业机构、技术公司去继续研究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本身是好技术,并不是只有通过ICO才能进行区块链技术研究,还可以通过各种技术进行研究。因此,要把区块链技术和ICO区分开来,区块链技术可以运用于很多领域、场景,包括一些社会管理领域场景,不应当将区块链和ICO划等号,需要进一步拓宽研究和发展区块链技术的视野。

中国人民银行参事、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盛松成 区块链技术本身仍然值得鼓励。我国仍应该鼓励区块链技术,目前该技术已经被世界机构、政府、企业、专家、从业人士广泛确认为一种非常重要的革新性技术。由于我国网络应用普及,人口众多,特别是对移动金融有很好的接受度,区块链创新甚至可能像互联网应用一样,走在世界前列。区块链电商、区块链服务端BaaS、区块链救助账户等应用在中国纷纷诞生,不少应用项目的创意属全球首创。据统计,2008年至2017年,我国区块链技术领域专利申请数量全球第一,共递交550份专利申请,超过排名第二位的美国。新一代区块链系统正在加密技术、高频交易、能耗等方面不断进步。不过,我国区块链技术发展迅猛,鱼龙混杂在所难免,监管及时介入是对区块链行业的呵护,能让区块链行业更加稳健地发展。希望这次监管能够真正打击传销币和“空气币”,并对真正严肃创业的区块链创新项目有所甄别和区别对待,保护严肃的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利益。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刘晓蕾 让融资归融资,技术归技术。虽然比特币,区块链以及ICO过去经常被一同提起,它们之间也确实有一些联系,但这几者决不是同一件事。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记账的技术,它的去中心化和不可更改的特性使得这一技术在许多领域,包括金融领域有非常广阔的应用。比特币,作为一种加密数字货币,只是区块链技术的一种应用。而ICO,是通过发行新的加密数字货币(简称代币)的方式进行融资的行为。

四、金融科技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要实现虚拟货币的健康发展,控制其中的风险,中国当前尚欠缺长效机制。因此,推动中国的虚拟货币相关立法,乃是监管者接下来的重要举措。当前要做的,首先是强制所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赴监管机构登记,并且在时机成熟之际,向监管机构对接交易数据,以利监管。除了强制登记,监管层还应重点关注交易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交易者资金(现金与虚拟货币)第三方存管、认真落实反洗钱机制、风险揭示和交易者权益保护等。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 孙国峰 中国金融科技现在主要的问题还是监管不足。从国际经验看,监管沙盒实施对象都是一些初创型企业,金融科技自我发展动力不足,需要鼓励发展。相反,我国市场比较大,金融科技机构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盈利,自身发展动力强,在此背景下如果再实施监管沙盒,很多大中小型金融科技机构都会来申请,可能容纳不下如此多的机构。中国金融科技监管要注重微观功能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相结合,应当把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科技公司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美国一些金融科技监管经验很值得中国借鉴,特别是其穿透式监管、功能监管方面。在美国,不管金融科技以何种形态出现,均根据涉及的金融业务性质纳入到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比如P2P,有些业务涉及产权变化,由美国证监会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对货币服务机构进行监管,每个州都有货币转移法,对货币转移要求在州政府监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此外美国还有联邦消费者保护法、联邦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从行为监管的角度保护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 刘晓蕾 区别于这些主要发行及流通在国内的ICO代币,比特币及以太币等虚拟货币起源于国外,并且在国外交易场所有相当大的交易量。更有日本加拿大等国对比特币采取相当宽松的政策。鉴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的点对点的交易特性,取缔比特币既不现实,也不可行。但是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交易平台加强监管却是完全可行和必要的。有人担心比特币会被用于洗钱及人民币外逃,事实上只要所有的交易平台都能够进行规范化操作,应该不构成对于人民币外逃的太大担忧。真正的焦点在于,比特币是否在实体经济中有应用价值。目前国家大力推动经济脱虚向实,鼓励实体经济发展。如果比特币在实体经济中没有应用价值,而只有投资炒作价值,那么限制其炒作,将有利于引导资金从比特币的炒作中回流到实体经济中,这也是监管部门考虑出台限制比特币的主要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 李爱君 是否直接取缔ICO,要看目前ICO运行的风险是否可控。取缔也是风险控制的一种方式,不过是一种极端的、效率高的风险控制方式。对于如何处置ICO积聚起来的风险,第一,要加大对全民的风险教育,提高风险认知与投资理性。第二,发挥司法的引导与威慑作用,维护已有的法律制度权威,增强法治意识。第三,践行行为监管与穿透监管的理念。第四,对违法违规的融资行为,加重发起股东责任和承担无限责任机制。同时,ICO融资应回归法治轨道,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只能私募,不能公募。第五,对其规制应比照股权众筹的方式,由证监会来整治。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董希淼 ICO野蛮生长,离不开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下一步,要么取缔这些交易平台,要么令其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买卖或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得为之提供任何服务。如果取缔交易平台,就必须注意相关交易转为地下的可能,需持续加强监管。不过,禁止ICO并不是禁止区块链技术。ICO仅仅是借助区块链的一种非法应用,区块链以及分布式记账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全球范围看已经在多个领域开始应用,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跟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