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2017年7月政策速览
2017年08月10日 来源:国研网 作者:国研网宏观经济研究部
八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性意见 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7月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如何进一步营造公平规范市场环境、促进分享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等进行了部署。
《意见》指出,要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以支持创新创业为核心,以满足消费需求和消费意愿为导向,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发展与监管并重,积极探索推进,加强分类指导,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协同治理,健全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强化发展保障,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分享经济的业态属性,《意见》提出要在合理界定的基础上分类、细化管理,加强部门与地方制定出台准入政策、开展行业指导的衔接协调,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破除行业壁垒和地域限制。清理规范制约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进一步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审慎出台新的市场准入政策。
在市场监管上,《意见》要求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强化地方政府自主权和创造性,做好与现有社会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衔接,完善分享经济发展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企业要加强内部治理和安全保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
对于可能出现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等行为,《意见》明确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分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利用保险等市场机制保障资源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切实加强对分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监管与防范,营造新旧业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严禁以违法手段开展竞争,严厉打击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同时,积极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依法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建立政府和企业互动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公共服务资源分享,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加大政府部门对分享经济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力度。同时,研究完善适合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依法加强对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和税收风险分析工作,持续增强分享经济纳税服务能力。同时,加强释法、修法工作,及时调整不适应分享经济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点评:近年来,我国分享经济创新创业活跃、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更广范围、更深程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同时,分享经济发展也面临着认识不统一、制度不适应、保障不健全等问题和挑战。《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推动分享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大力发展分享经济,是在经济新常态下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有助于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供需高效对接,提升经济增长水平。
四部门合力出招降成本 预计全年减负万亿元
7月2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央行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2017年降成本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其中重要一项是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将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扩大直接融资比例。
这份文件包括8个方面、25项重点工作。其中“降低税费负担”位居首位,包含了5条内容,且重点指向涉企收费。除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之外,其他3项(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幅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均给涉企收费套上“紧箍”。
据财政部测算,上述四项降费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2830亿元,加上此前已确定的减税降费约7180亿元,每年合计减轻企业负担约10010亿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还将进一步完善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在分级管理、分级公布收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着力打造全国“一张网”,在相关网站上汇总公布收费目录清单。
降低融资成本,是文件的另一个发力点,这也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其中的重要一项是,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扩大直接融资比例。文件要求,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银税合作、资产证券化等合理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四部门明确表示,在降低融资成本中,还要发挥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作用。文件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尝试由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等方面按一定比例分担代偿责任,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
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文件明确表示,要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市场的自主选择权。另外,在降低人工成本方面也在进一步推进落实措施,包括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和降低劳动力流动成本。
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地方加快运用PPP模式、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通知》从分类实施、规范管理、加强协同合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要求各地推荐本地区3个至5个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效果好的项目,国家发改委将组织专家评审,并遴选若干示范项目加以推广,供各地方学习借鉴。
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可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
对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
对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也可积极探索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减少项目前期推进困难等障碍,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
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用于必要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支出外,应主要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对再投资形成的新优质资产,条件成熟时可再次运用PPP模式盘活,引入社会资本方参与运营和管理。由此实现以PPP模式盘活优质存量资产,转让所得用于新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通过再投资形成新优质资产的良性循环。
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要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优先推出边界条件明确、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的优质存量资产,提升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支持社会资本方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充分挖掘项目的商业价值,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高合理投资回报水平。
点评: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投资建设,我国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形成了大量优质存量资产。积极推广PPP模式,加大存量基础设施盘活力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有利于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有利于化解民营企业融资能力不足问题,更好地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方式;有利于吸引具有较强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提高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有利于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知》下发之后,预计将有利于PPP项目落地提速。但不可忽略的是存量资产转化目前还未提出明确方法,并且相应的管理模式也未建立,需要发改委进一步明确相关细则。
国务院再出重磅政策助力“双创” 多项措施拓展融资渠道
7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聚焦“双创”。此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并从创新政府管理、优化“双创”服务、拓展融资渠道、促进产业升级、强化人才支撑等五个方面着手出台了一系列措施。
针对拓宽融资渠道,会议指出,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增设从事普惠金融服务的小微支行等。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并支持保险公司提供相应保险服务,鼓励地方政府提供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稳步扩大创业创新公司债券试点规模。推动国家出资的基金设立扶持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创投基金。探索对创投孵化器等比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政策扶持。
针对创新政府管理,会议提出,适当放宽互联网教育等行业准入条件;对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针对优化“双创”服务,会议提到,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简化专利等无形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实现协议、挂牌或拍卖定价。
针对产业升级,会议要求,加快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大型企业开展内部“双创”,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制定发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
在强化人才支撑方面,会议则提出,适应新型和灵活就业形态,完善社保、税收等相关政策。落实和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各类创新主体对人才激励的自主权;把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纳入“双创”相关政策支持范围,允许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
点评:国务院近期频繁出台支持“双创”的政策,一方面是在经济下行期,通过对创新和创业的支持,可以培育新的增长动能,稳定经济增速同时实现新旧动能的转换;另一方面,鼓励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及支持创新创业,也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在对落后产业去产能的同时实现对新经济“补短板”的需要。此次《意见》中“强化”和“进一步”都凸显了高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双创”推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的决心。未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力一个重要方面就体现在企业竞争力上,通过“双创”鼓励并发展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企业,对于提升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也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PPP立法获实质进展 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国务院法制办7月公开了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备受业界关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立法获得实质性进展。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合作项目的发起、合作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0条。
其中,为了加强规范引导,避免PPP模式泛化,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条件,包括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等,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以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指导目录,并适时调整。
关于项目的实施,征求意见稿中就规范社会资本方的选择,规范项目合作协议,规范项目公司活动、股权转让及项目资产的用途,规范合作项目协议的变更和提前终止,规范项目资产的移交等均做出规定。
针对实践中社会资本方普遍担心的能否受到公平对待、合理回报有无保障以及政府随意改变约定、“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依法平等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合作项目;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保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的原则,合理设置社会资本方的资质、条件以及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的评审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财政支出事项,应当足额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支付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合作项目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和保障,并为社会资本方实施合作项目提供便利;因依法征收、征用合作项目财产导致合作项目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资本方合理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称,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快速推进,成效明显。与此同时,实践中推进PPP模式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合作项目范围有泛化倾向,合作项目决策不够严谨、实施不够规范;社会资本方顾虑较多,特别是民营资本总体参与度不高;相关管理制度措施存在“政出多门”等。针对上述问题,为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批复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
7月3日,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关于报请印发<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的请示》(下文简称2016年核算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印发实施。在2002年核算体系的基础上,2016年核算体系主要在基本框架、基本概念和核算范围、基本分类、基本核算指标以及基本核算方法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修订。
一是调整了基本框架。2016年核算体系分为基本核算和扩展核算两大部分,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需求,对两大部分核算内容都进行了调整、丰富和完善。在基本核算部分,调整了资产负债表的结构,重新设置了与2008年SNA基本一致的表式;增加了资产负债交易变化表和其他变化表;专门设立价格统计和不变价核算一章,反映货物和服务价格变化以及GDP和国民总收入的实际变化;调整了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内容,与《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进行了衔接;不再单独设置国民经济账户。在扩展核算部分,充实和调整了核算内容,将自然资源实物量核算表延伸到资源环境核算,调整了人口和劳动力核算,增加了卫生核算、旅游核算和新兴经济核算。
二是更新了基本概念和核算范围。针对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和2008年SNA的建议,2016年核算体系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拓展了部分核算范围。引入了“经济所有权”概念,改变了相关交易的记录方式;引入了“知识产权产品”概念,取消了原有的“无形生产资产”的概念;引入了“雇员股票期权”概念,将其作为雇员报酬;引入了“实际最终消费”概念,以客观反映我国居民的真实消费水平和我国政府在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的作用;扩展了生产范围,将自给性知识载体产品生产纳入生产范围;扩展了资产范围,将知识产权产品等纳入非金融资产的核算范围,将金融衍生品和雇员股票期权等纳入金融资产的核算范围。
三是细化了基本分类。参照2008年SNA,结合我国分类标准的发展变化,2016年核算体系调整和细化了一些基本分类。在机构部门分类中,单独设置了“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反映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变化情况;增加了产品分类,将《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作为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分类;细化了GDP支出项目分类,使其更加详细完整;调整细化了非金融资产分类,引入了知识产权产品等类别;修订了金融资产分类,引入了金融衍生工具和雇员股票期权等类别。
四是修订了基本核算指标。根据2008年SNA,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2016年核算体系修订了一些重要的国民经济核算指标的定义和口径范围。修订了“总产出”指标,按2008年SNA定义的“生产者价格”计算总产出;修订了“劳动者报酬”指标,将雇员股票期权纳入劳动者报酬;修订了“生产税净额”指标,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生产税和生产补贴的核算范围;修订了“资本形成总额”指标,包含了研究和开发、娱乐文学艺术品原件等知识产权产品;修订了“财产收入”指标,将非上市公司的红利、准公司的收入提取、养老金权益的应付投资收入等纳入财产收入;修订了“社会保险缴费”和“社会保险福利”指标。
五是改进了基本核算方法。2016年核算体系采用了与2008年SNA基本一致的核算方法,使得核算结果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我国有关经济活动的成果,提高国际可比性。调整了研究与开发支出的处理方法,将能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研究与开发支出不再作为中间投入,而是作为固定资本形成计入国内生产总值;改进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产出的计算方法,采用市场租金法计算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产出;改进了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核算方法,采用了参考利率法;改进了中央银行产出的计算方法,依据服务性质区分为市场服务和非市场服务分别计算。改进非寿险服务产出的核算方法,对巨灾后的实际索赔进行了平滑处理。
点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变化,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公众对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产生了许多新需求。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也发生了变化。2009年,联合国等五大国际组织联合颁布了新的国民经济核算国际标准--《国民账户体系2008》(2008年SNA)。为更加准确地反映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更好地体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满足经济新常态下宏观经济管理和社会公众的新需求,实现与国民经济核算新的国际标准相衔接,提高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和核算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2008年SNA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对《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形成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
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为了检验本国经济的发展状况,都需要与其他经济体进行国际比较。联合国的SNA正是给各国提供了一套科学的体系,各国在同一个原则和框架下开展国民经济核算,从而使各国能够在经济规模、经济结构、需求状况、收入分配、财富积累等各个方面进行国际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