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发展] 美国和日本农业规模化经营管理对我国借鉴与启示

2017年08月04日 来源:国研网 作者:郑州城市职业学院 徐玲

农业现代化作为新时期我国“四化”的重要内容,必须要坚持走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道路,以全面提升我国农业综合经济社会效益和综合国际竞争水平。农业规模化的实现,也是更好地利用农业科学技术、发挥现代化生产技术优势、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劳动成本的必由之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必须要全面认清、客观分析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紧跟世界农业发展新形势以及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基础,全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同时,还必须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农业规模化经营管理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和典型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农业实际,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规律的实现途径和具体举措。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其本质就在于通过农业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充分高效利用各种农业资源禀赋,进而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生产过程中在种类构成、要素组合、比例分配的最优化,全面深度挖掘有限土地的内在潜力、提升土地生产力及劳动生产率,实现经济效益的显著增强。

一、美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管理的实践与经验

(一)农业规模化生产过程中高度重视现代化、区域化、专业化

美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管理过程中体现出的高度现代化,集中表现在全部过程的高度自动化、机械化。受特定国家历史传统及体制机制因素影响,美国农业具备了实施规模化经营的先天性优势,尤其以私有大型农场最具代表性。在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基础上,美国在实施农业规模化经营中充分渗透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元素。在整个农业规模化经营中各个链条、各个环节均较高程度地体现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背影。在美国传统农业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包含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传统农作物等,从播种到最终的入库完全由现代化的自动机器设备完成。美国科学技术高度发达,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内的科学技术在全世界独占鳌头。现代化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深度应用,为美国全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规模化经营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除了高度重视现代化科学技术之外,美国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过程中实施的区域化、专业化发展战略也是我国应当予以学习和借鉴的宝贵经验。美国政府层面,根据不同区域气候、土壤、地势等客观自然条件,实际结合农业作物自身生长规律,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具有较大规模化的农业生产区域。农业生产经营区域化,为实现在此基础上的专业化生产、全面提升农业规模化效益和专业化优势提供了优越的前提条件。尤其在专业化生产方面,通过建立一种“合同农业”的产业化服务体系,美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因势利导,在全国范围内划分了10个主要的农业区,全面实现传统条件下“多种复合式”经营方式向现代化的“专一专业化”方向转变。这一转变的成功,不仅有利于农业生产经营机械化程度的全面普及,而且从根本上有效地提升了农业经营管理的效率,规模化经济效益凸显。

(二)高度重视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

美国作为全球先进的农业生产大国,尽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在全球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基础也较为夯实,但是在农业规模化经营管理过程中,政府依然高度重视对基础设施领域的投入。以农田水利建设为着力点、以全面实施农业规模化的区域布局为切入点,大力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所必需的交通运输、电力供应、仓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规模化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的跟进,全面实现了农业行业间分工与私营农场主之间的联合与重组,进而在传统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农业经营管理在“强强联合”基础上的更大规模化。美国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凸显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的高度专业性,其高度专业性优势的发挥,与政府加大对涉农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与支持密不可分。而农业规模化过程中体现出的高度区域化和专业化,在为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经济效益、提升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水平的同时,又反过来有效拉动了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有助于国家从宏观调控角度出发继续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的支持力度。

(三)重视强化对农业规模化经营在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层面的支持

在美国农业现代化的历史,尤其是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历史,就是美国政府建立健全指导农业发展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历史。近代以来,美国国会制定和颁布了大量助推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健全、衔接紧密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讲,正是由于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对发展现代化农业、发展规模化农业做出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才从根本上确保了美国农业始终领跑全球,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绝对竞争优势和话语权。除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外,还积极运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来引导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方向。充分运用行政干预、法制手段、经济手段、政策倾斜等“组合拳”,引导、鼓励和支持农场主适度扩大规模。例如,美国政府根据农场主现有生产规模,向其提供差别化的农业补贴,以此刺激农场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规模,通过向其提供专门的灾害补贴或休耕补贴,极大地调动了农场主进一步扩大规模再生产的积极性。同时,除了根据农场面积大小对其进行资助和补贴外,还根据农场的年度总收入对其提供差异化的农业信贷支持,而政府提供的专门农业信贷支持往往由那些具有一定实力和规模化的大型农场获得。

由此可见,美国在全球领域内所具备的得天独厚的科学技术优势、科学技术与现代化规模农业生产的紧密结合,以及美国政府对实施规模化农业经营管理所采取的基础设施支撑战略,使美国农业规模化经营呈现出高度现代化、区域化和专业化的典型特征。美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管理体现出良性有序发展的循环状态,为全面提升农业规模化经济效益和本国农业综合国际竞争力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日本农业规模化经营管理的亮点与特色

(一)国家层面在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高度重视科技研发与应用

日本作为发达国家,拥有着全球领先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在实施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科学技术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规模化经营转型,主要经历了三次较具有代表性的科技发展阶段:即机械技术、化学技术和生物技术。无论是哪一次科技发展阶段,都为日本农业更加接近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模式带来了质的飞跃和量的提升。受本国自然地理特征限制,日本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际不同于美国大面积农场生产,只能是通过提升有限土地单产效率的方式全面提升现代化农业生产经济效益。而这一过程中,科学技术发挥了不可替代性的重要作用。日本政府充分认识到本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短板,高度重视对农业科学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积极开展农业科技攻关,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日本农场向更大规模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制定和形成了完善的农业教育、科研与推广体系,并从国家层面深度推动农业科学技术发展,使日本农业规模化经营效益领跑全球发展。

(二)开辟农业共同经营和委托经营模式,创新农协制度助推规模化发展

通过创新农协制度作为重要的组织保障措施,是日本在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亮点和特色。日本政府以国家明确法律法规形式,从全面提升农业生产能力和规模化经济效益出发,全面厘定了本国农协的非营利性的民间法人性质。农协的成立,加速了日本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进程,为会员农户提供及时高效的资金保障、业务指导、科技推广、保险保障及生产设施,并对会员主体地位和经济地位予以明确,全面保障了会员农户生产的积极性。日本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实施的农协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后顾之忧,为会员提供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全面提升了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同时,日本政府注重引导农协积极创新,不断开创符合本国农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实际特点的规模化经营新途径。日本人口众多,但土地资源尤为紧缺,与美国实施的连块大面积农业规模化不同,日本农业规模化程度在土地面积上呈现出明显的“小规模”特征。根据约束条件,日本积极创新共同经营和委托经营模式,探索创新符合本国国情的农业规模化道路。这种经营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农业规模化经营与现代化生产之间的矛盾。农业作业委托方式的实施,为有效缓解人多地少矛盾、提升在有限土地资源基础上的农业规模化效益创新了重要范式。

(三)强化政策和制度保障,为农业规模化经营保驾护航

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农业规模化经营,在实践中根据国情实际,不断创新制度、强化政策保障。在解决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为有效解决经营者资质问题,日本政府创新实施农民年金制度,制定专门法案、成立专门年金组织。通过实施农民年金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农民晚年生活,解决了后顾之忧,为后续实现土地大规模集中和流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为保障土地规模化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关于土地自由流转方面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逐步放宽了土地自由流转的限制。为保障土地顺利、有序流转,日本政府从国家层面专门划拨土地集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涵盖对土地转出农户的财政补贴、对土地转入农户的财政补贴,并依据土地流入规模设定了不同的奖励扶持标准,有效地提升了土地流转效率和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针对日本人口老龄化逐年加剧的趋向,日本政府更是在2013年大胆性地提出了再生战略目标,对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现有规模农业经营者耕作面积做出明确规定和鼓励标准。

三、美国和日本农业规模化经营管理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一)必须要立足国情,进一步规范完善土地流转,为农业规模化经营管理奠定扎实基础

我国作为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土地资源尤为短缺和紧张。近年来,国家层面也在积极探索、不断创新,逐步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农业生产实际的土地流转道路,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大规模、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奠定了扎实的政策基础、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程度依然偏低,尤其受农村现有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因素、观念因素等主客观条件制约,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有放缓趋向。农业规模化经营,必须建立在必要的土地集中基础之上。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当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不断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适当地促进土地集中,为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奠定必要基础。例如,可以借鉴日本农协制度,积极培育土地托管等中介业务,积极创新扶持中介组织;明确土地使用权限,尤其要进一步明确土地耕作权、转包权、转租权、抵押权以及收益权等各项更广意义上的使用权。积极借鉴日本农协制度、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在我国有着较为广阔的应用空间。因此,我国实施农业规模化经营,必须要立足国情,积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全面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的专业化和集约化;必须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范围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逐步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流转道路,为后续真正意义上的规模化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二)积极培育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有步骤、渐进性推进土地适度集中和规模化经营

通过对美国和日本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践经验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进农业集中化、现代化的规模性经营过程中发挥着尤为突出的重要作用。对我国而言,在有序推进土地流转的基础上,还应当积极培育相关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农户自愿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不断拓展农业经营主体生存发展空间。我国现实的国情,决定了农民人均土地面积远不及美国,甚至与日本也有着较大差距。与此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现实背景下,在人均土地面积极为有限的前提下,农民土地分散化经营现象尤为普遍。但是农业现代化生产对农业规模化经营提出的现实需要,直接决定了在现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基础上,必须要积极培育完善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尝试、稳步推进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必要集中。在这一过程中,农业经营主体发挥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以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专业化的家庭农场、农户间建立形成的生产合作组织,或以土地、资金、技术入股成立的公司,能够有效实现现有土地利用效率的最佳化、生产经营的现代化、科学技术要素渗透与应用的集成化,进而提升农业综合经济社会效益。

(三)创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社会化服务机制,构建健全完善的现代化农业规模经营体系

通过分析美国农业规模化的实践经验看,政府层面注重加大农业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并以此作为向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在全面提升生产效益、推进集约化规模化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通过建立农协并赋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和相应权限,积极构建了“官民相结合”的“政府引导、农协主导”的特色化社会服务体系。对于我国而言,在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实施土地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基础上,在积极培育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还必须要注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机制建设。例如,积极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制度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层次化、立体化的农业规模化社会服务体系,涵盖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不断发挥制度和政策优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三农”政策,尤其是关于土地流转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全面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倾斜和补贴奖励等机制的激励促进作用。在建立健全农业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过程中,应当注重动态性和互补性,积极借鉴日本典型的经验和做法;既要注重公益性农业规模化经营服务组织的建设,同时应当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培育经营性的服务组织,努力构建“政府跟进指导、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合作型与市场服务型相匹配”的整体协调、全面发展的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服务体系。

总之,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以及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体制机制,决定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的“小农经济”特征。要想全面提升我国农业经济效益、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综合竞争水平,必须要立足国情、因地制宜,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农业规模化经营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符合我国农业生产实际的规模化经营措施。尤其要重点做好进一步规范完善土地流转、积极培育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创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社会化服务机制等方面的工作,以全面提升我国农业现代化生产水平、提升综合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