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分析]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经济结构调整
2017年07月07日 来源:国研网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教授 王东京
经济全球化已使结构调整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而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推动产业结构从中低端向高中端升级。如何推动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本文将从学理层面对结构演进的一般规律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结构调整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配第—克拉克定理”与结构演进趋势
学界讨论产业结构调整,总也绕不开“配第—克拉克定理”。该定理说:一个国家随着经济发展,第一产业比重会下降,第二产业比重会上升,跟着第三产业比重也随之上升。作为一个学术观点,当然可以讨论;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不少地方政府已将此作为衡量产业结构是否合理的标准,以为第三产业比重越高结构就越合理。这其实是个理论误会,若不澄清会贻害无穷。
顾名知义,“配第—克拉克定理”与两位学者有关。一位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1672年他在《政治算术》中比较了英国农民和船员的收入后发现:以盈利多少论,从事农业不如从事工业,从事工业不如从事商业。于是他预言说:随着经济发展,产业重心将逐渐由有形产品生产转向无形服务的生产;当工业收益超过农业时,劳动力必然由农业转向工业;当商业收益超过工业时,劳动力会再由工业转向商业。
1940年,同是英国人的克拉克出版了《经济进步的条件》,他按照配第的指引,对40多个国家(地区)不同时期三次产业的劳动投入和产出作了实证研究,结果所得结论与配第的预想完全吻合,于是学界将其合二为一,统称为“配第—克拉克定理”。之后,库兹涅茨、埃·索维等西方学者纷纷鼎力支持,众星捧月,使该定理在国际上得以广泛传播。
有众多著名学者的支持,照理此定理毋庸置疑。事实上,我也不怀疑该定理。既然如此,可为何说将此作为衡量结构是否合理的标准是个误会呢?其理由是因为该定理并非“定理”,而是“定律”。大家知道,科学上的定理是指用逻辑演绎证明的命题,通常表述为“若条件,则结论”(如勾股定理);而定律则是对经验事实的描述,即归纳特定时空下大量事实所得的结论(如牛顿力学定律)。一言以蔽之,定理不受时空约束;定律要受时空约束。
显然,“配第—克拉克定理”属于后者,严格地讲不是“定理”。问题就在这里,若它不是“定理”是“定律”,那么就同样要受时空约束。这是说,与其他定律一样,一旦时空改变就会失灵。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所以我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结构调整不必刻意迎合该定律。否则东施效颦,到头来只会弄巧成拙。不是吗?近些年国内实体经济逐步虚脱,其实就与各地盲目发展“三产”不无关系。有前车之鉴,我们怎可重蹈覆辙呢?
不要误会,我并不是说“配第—克拉克定律”不可借鉴,能借鉴当然要借鉴。但要指出的是,该定律可否借鉴得首先弄清它的时空条件,若条件不清,我们也就无从做出判断。可令人遗憾的是,该定律的时空条件为何不仅配第与克拉克本人未作说明,学界也似乎无人研究。之前曾担心是我自己孤陋寡闻,最近又翻阅了大量文献,反复查找还是找不到。也好,别人没说我来说,不肯定对,但应该不会错,就当是抛砖引玉吧。
笔者认为,“配第—克拉克定律”的约束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发展阶段(时间)约束;二是分工范围(空间)约束。所谓发展阶段约束,是指该定律只存在于特定的发展阶段,在别的阶段不存在。我想到的最极端的例证是农耕社会,那时虽有手工业,但并未出现机器大工业与服务业,“配第—克拉克定律”在农耕社会显然不成立。既然农耕社会不成立,当然就是阶段性的规律。而且我认为,此定律只存在于工业化初期到中期阶段,工业化后期、特别是后工业社会,该定律也不成立。
为何作此判断?我的分析是这样:前面说,“配第—克拉克定律”是对经验事实的描述。不过配第的这一思想并非直接来自经验事实,那时尚处在工业革命前夜,工业化要等一百年(1776年瓦特发明蒸汽机)后才起步。真正根据事实归纳此定律的是克拉克,而克拉克所依据的事实则是工业化初期到中期的事实。换句话说,克拉克只验证了工业化初期至中期的结构演进,而工业化后期会怎样他并未验证。而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事实是,欧美制造业正在回归,从证伪角度看,此定律恐怕也不存在于工业化后期。
再看分工约束。此约束有两层含义:一是结构演进要以分工为前提,即没有分工就没有结构演进;另一含义,是分工范围决定结构演进的主体范围。具体讲,在工业化初期到中期,分工范围若只局限于某地区,“配第—克拉克定律”会适用于该地区;但若分工范围扩大,当一个国家形成了地区间的分工,则“配第—克拉克定律”就只适用于这个国家而不再适用于某个地区;同理,当分工范围扩大到全球,那么“配第—克拉克定律”反映的是全球趋势,也就不再适用于某个国家。
用不着讲复杂的道理,让我用一个例子来解释。假定一个国家有甲、乙、丙3个地区,甲地比较优势是农业,乙地比较优势是工业,丙地比较优势是“三产”。设若这个国家已经形成了地区间分工,这样甲、乙、丙3地则大可不必拘泥于“配第—克拉克定律”。从单个地区看,虽然每个地区都不符合此定律,但只要这个国家没有深度加入国际分工,那么整体结构演进仍会与定律一致。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似可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配第—克拉克定律”是阶段性规律,绝非永恒不变;第二,此定律适用范围由分工范围决定,故也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第三,基于以上两点,一个国家的产业定位应立足自身比较优势,断不可削足适履、生搬硬套。
二、“李嘉图定理”与结构调整通则
我断定“配第—克拉克定理”在工业化后期不成立,所举证的是今天欧美国家回归制造业的事实。问题是欧美回归制造业是不是长期趋势?倘若只是昙花一现,怎可证明“配第—克拉克定理”在工业化后期不成立呢?
从证伪的角度讲,要推翻某个命题只需举证一个相反的事实,但前提是这事实必须真实可靠。问题是,欧美国家回归制造业是真实可靠的事实么?真实性毋庸置疑,但这趋势日后会否再逆转却不肯定。由此看,用一个尚不确定的事实判定理论不成立确实欠严密,至少不是无懈可击。
该怎样补救呢?我认为还是应回到理论上来。未来虽无法预知,但却可按逻辑作推测。配第当年提出结构演进的思想,他的依据是“从业之利,农不如工,工不如商”。人们要追求高收入,劳动力才会从农业依次向工业与商业转移。要追问的是,农业收益低于工业或工业收益低于商业是否是永恒的铁律?假若是,“配第—克拉克定理”当然成立;假若不是,那就得另当别论了。
在我看来,农业收益低于工业、工业收益低于商业并非铁律。理论上,一个产业收益高低其实与产业的性质无关,只与稀缺程度有关。供求原理说:供不应求价高利大,供过于求价低利小。所谓物以稀为贵,讲的就是这道理。工业化初期农业收益所以低于工业,那是因为工业品相对稀缺;而工业化后服务业收益高于工业,也是服务品相对稀缺。问题在于,服务业发展不可能长期脱离实体经济,一旦服务品不稀缺,收益当然就不会高过别的产业了。
“配第—克拉克定理”在工业化后期不成立,那么结构调整的一般通则是什么呢?所谓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结构调整,是指一个国家在全球化背景下怎样参与国际分工。从这个角度看,可借鉴的理论框架很多:影响较大的有斯密的绝对优势原理、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原理、赫克歇尔和俄林的“赫俄模型”、波特的“钻石模型”等等。就我个人而言,所推崇的还是斯密与李嘉图,因为别的分工理论并无突破性贡献,只是对斯密与李嘉图理论的发挥而已。
我一直有个观点,认为可将李嘉图的分工原理作为结构调整的通则,也可称作“李嘉图定理”。完整表述是:“假如国际贸易自由,一个国家按比较优势参与分工,结果不仅对这个国家有利,而且可增进社会整体福利。”其实,此定理的结论李嘉图早有论证,学界也有共识,可为何要把“贸易自由”作为假设前提呢?
已经说过了,定理是一个“假言判断”,能满足假设(约束)条件,定理成立,否则就不成立。试想一下,若存在贸易壁垒,一个国家想出口的商品出不去,需进口的商品进不来,它怎可能按自己优势参与分工?举国内分工的例子,目前各地结构趋同,其实与地区封锁有关。商务部曾对22个省、市作过调查,发现其中有20个搞贸易保护,这样地区间很难分工,只能“大而全”“小而全”。国内分工如此,国际分工也一样,贸易不自由也是目前不少国家未按自己优势参与国际分工的原因。
是的,国际分工要以贸易自由为前提,此点容易理解,真正的困难,是要解释“李嘉图定理”为何可作为结构调整的通则?这是说,只要国际贸易自由,一个国家无论处于哪个发展阶段都应按自己的优势参与分工。对此,可分两种情况分析。
第一种情况:一个国家处于工业化初期到中期阶段为何要按“李嘉图定理”参与分工?答案是为了扬长避短。韩国是成功的例子。20世纪60年代,韩国利用廉价劳动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一举打入国际市场,为日后的“汉江奇迹”奠定了基础。相反的例子是巴西。近百年巴西经历了从经济崛起、后步入衰退的过程。论资源优势,巴西得天独厚,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可耕地和先进的农业科技,可它没利用好自己的比较优势(耕地利用率仅7.5%),试图搞超越式发展,结果由于过度依赖国际资本,令经济长期陷入低谷。
第二种情况:一个国家到了工业化后期为何还要按“李嘉图定理”参与分工?理由同样是扬长避短。这方面成功例子多,美、英、德、日是举世公认的发达国家,但其产业定位却各不相同:美国以IT高科技为主导,英国以金融服务业为主导,德国以制造业为主导,日本则以终端消费品生产为主导。不成功的例子是冰岛,冰岛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本应重点发展相关产业,但冰岛认为搞金融才能暴富,于是一时间各类银行、信托、保险机构如过江之鲫,哪曾想2008年一场金融危机,冰岛金融业全线坍塌,国民经济几近崩溃。
中国进行结构调整应遵循的规则,当然也是“李嘉图定理”,但操作上应有区分:一是国内分工要打破地区封锁,鼓励各地根据本地优势调结构;二是国家层面参与国际分工,既要立足本国优势,但也要顾及“贸易保护”盛行的现实。这样看,近期还得审时度势、相机抉择才行。
三、按比较优势调结构与“比较优势陷阱”
近几年学界有一流行观点,认为李嘉图当年提出的按比较优势分工的理论已经过时。早在10多年前的一次学术会议上就曾听人这样讲过,不过当时我以为只是那位教授的一家之言,没有特别在意。最近查阅文献,才发现国内持这看法的学者不少,甚至有人危言耸听,称李嘉图的分工理论是“比较优势陷阱”。
“陷阱论”的理由,大同小异,皆说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是劳动力成本低,若按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发展中国家应生产并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这样在与发达国家贸易中虽能获益,但由于发达国家生产的技术与资本密集型产品附加值更高,发展中国家实则处于不利地位。长此以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会越拉越大。
骤然听似乎不无道理,可我却不同意这分析。正本清源,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李嘉图自己到底怎样讲。李嘉图指出,比较优势不同于斯密的绝对优势,绝对优势是指自己与别人比的优势;比较优势则是指自己与自己比的相对优势。国际分工之所以要按比较优势进行,是因为这样分工可以互利。何以如此?李嘉图用下面的例子作了论证。
英国与葡萄牙均生产毛呢与葡萄酒,英国生产10尺毛呢,需要100小时,酿一桶葡萄酒需120小时;而葡萄牙生产同量的毛呢与葡萄酒,分别只需90小时与80小时。显然,生产两种商品英国皆不占优势。然而李嘉图说,如果两国各自与自己比,英国的比较优势是生产毛呢,葡萄牙的比较优势是生产葡萄酒。假如10尺毛呢可换一桶葡萄酒,英国用100小时生产的毛呢,便可换得自己需要120小时才能生产出的葡萄酒;葡萄牙用80小时生产的葡萄酒,可换到自己需要90小时才能生产出的毛呢。
上面的例子其实包含了李嘉图分工理论的3个要点:第一,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比若不存在绝对优势,但自己与自己比必有比较优势;第二,分工要以交换为前提,没有自由的交换则不可能有产业分工;第三,按比较优势参与分工,分工各方皆可节约成本,是多赢。归总起来说,李嘉图认为由于比较优势无处不在,只要不对贸易设限,按比较优势分工一定能增进社会福利。
应该说,李嘉图以上论证无懈可击,可为何学界有人将此视为发展中国家的陷阱呢?我的看法,是这些学者误读了李嘉图的“比较优势”。“陷阱论”者说,劳动力成本低是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发展中国家若按比较优势分工只能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显然这一推论的前提是错的。要知道,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那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李嘉图说得清楚,与别人比的优势是绝对优势,不是比较优势。
事实上,不同的发展中国家国情不同,各自的比较优势也各不相同,不能笼统说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就是劳动力成本低。比如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印度不仅有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同时也有软件研发的优势,可自己与自己比,软件研发的优势更大,故印度的比较优势是软件研发。中国也如是。中国和发达国家比,资本并不占绝对优势,但和自己比资本却是比较优势,不然就解释不了国内企业为何会向资本密集产业转型。
再往深处想,参与国际分工的主体是企业而非国家。李嘉图举英国与葡萄牙分工的例子,那是个理论分析模型,他的本意并不是让两个国家分别生产毛呢和葡萄酒,而是让两个国家的企业作这样的分工。这就是了,既然企业是参与分工的主体,那么比较优势就应从企业角度权衡。一个国家有众多企业,有的企业劳动力占优势;有的资本占优势;有的技术占优势,怎可武断对一个国家的比较优势下定判呢?这是一方面。另外,“陷阱论”还有一个隐含的假设,那就是“比较优势”恒定不变。可事实也并非如此。举我自己的例子。上大学前我种过地,也当过会计。两相比较,当会计是我的比较优势,于是考大学时我选择了学经济。在大学里(本科、硕士、博士)学习了十年,毕业时我既能当会计,也能做理论研究,但比较起来我认为自己的优势是理论研究。比较优势变了,所以我没有去当会计而选择做了教师。
是的,一个人的比较优势会变;其实企业也一样。改革开放前,国内大多企业从事的是初级产品加工,技术含量低。改革开放后,通过引资、合资和进出口贸易,国内企业不仅积累了资本,也学得了技术。到今天,许多企业的比较优势已不再是低成本劳动力,反而是资本或技术。去企业看看吧,你会发现大量企业都在用机器替代人工。这一事实,已让“发展中国家比较优势是低成本劳动力”的观点不攻自破。
“陷阱论”者也许会说,国内企业向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转型,不正好证明李嘉图的分工理论失灵么?我可不这样看。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且企业家不蠢,要是资本或技术不是比较优势,企业怎可能转型?不然我问你:企业为何30年前不转型而现在转型?合理的解释,当然是企业的比较优势变了。比较优势变了,投资方向才会变。
所以我的结论是:企业分工的变化决定于比较优势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对李嘉图分工理论的印证而不是否定。由此给了我们一个重要启示:一个企业要改变自己的分工定位,必须先让自己具备相应的比较优势,否则只能是空谈。
四、调结构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
结构调整的过程,实际是企业分工调整的过程,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也是企业参与国际分工调整的过程。李嘉图说,企业应按各自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并适时调整自己的分工定位。这样看,调结构的主体当然是企业而不是政府。
十八大报告指出,经济结构调整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其实这个话题已经讨论30年了,当年我上大学的时候就在讨论结构调整。为什么到今天还要调结构?我们可否反思一下,这是否与过去由政府主导调结构有关?我的观点,政府是不应成为调结构的主体的。如果政府要作为调结构的主体,理论上至少有3个前提要成立。
第一个前提,政府要事先清楚什么样的结构是一个好结构。既然政府要主导调整结构,那么事先必须知道什么样的结构是合理的结构。政府对这个问题清楚么?我认为并不是很清楚。因为市场瞬息万变,而政府并不是神仙,不会先知先觉,不可能提前知道市场将来的变化,所以这个前提不成立。
第二个前提,政府要作为调结构的主体,政府官员要比企业家更清楚企业的比较优势所在,而且更关注市场。这个前提成立吗?恐怕也不成立。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政府官员不可能了解所有企业的比较优势,即使了解也不会比企业家自己清楚。何况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约束不同,企业家是拿自己的钱投资,要自负盈亏,他们一定会更关注市场。而政府官员通常坐在办公室里面听汇报,当然也会去做调研,但通常是走马观花。关键在于政府官员不是硬约束,赚了赔了,跟他个人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所以相比而言,企业家比政府官员更懂得市场。
第三个前提,政府要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主体,就说明行政手段要比市场手段更有效。是这样吗?未必。如果在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领域、国家安全领域或者自然垄断领域,行政手段肯定比市场手段有效。如非典时期,我们的政府调控非常有效。但是在一般竞争性行业,行政手段是不是也比市场手段有效?答案是否定的。所以中央强调要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既然这3个前提都不成立,那么,政府就不能主导调结构,问题是政府不主导谁来主导?企业家主导行不行?同样,也可以问3个问题,第一,企业家事先知道什么样的结构是好结构吗?企业家也不知道。第二,企业家比政府官员更清楚自己的比较优势而且更关注市场吗?这个可以肯定。第三,在一般竞争性行业,市场手段比行政手段有效吗?这也成立。问题是如果由企业家来调结构,他们不知道什么样的结构是好结构怎么办?
其实我们都知道,价格是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晴雨表。当某种商品要素短缺的时候,它一定会涨价,市场要素过剩的时候,它一定会降价。所以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那么如何优化需求结构呢?其实就是一条,政府不要去直接管制价格,让价格体系真实地反映需求结构。价格体系合理,这样企业家就可按照价格体系的指引去调产业结构了。由此我有3点建议。
第一,如果让企业家主导调结构,政府就得放开一般竞争性商品的价格,让价格反映需求。理论上,对放开价格我想不会有人反对,但现实中政府很难这么做,因为总有人担心政府不管价格就有会出现通胀。如前些年我们的CPI接近5%,就有人说通胀是农产品涨价带动的。他们的理由,是农产品先涨价然后工业品才涨价,而且农产品涨价的幅度也高于工业品涨价的幅度。
很多专家学者也附和这种声音,说通货膨胀是农产品涨价带动的。其实这判断是错的,通胀只有一个原因,由央行推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一个国家只生产两种产品,一种是农产品(生产一吨粮食),价格是1000元;一种是工业产品(生产一台冰箱),价格也是1000元。那么,整个社会商品价格总额就2000元。如果央行只发行2000元人民币,1000元买粮食,1000元买冰箱,那么,这个国家是绝对不会通胀的。如果粮食涨价,从1000元涨到了1200元,那老百姓用了1200元买粮食,那么剩下只有800元买冰箱,冰箱自然会降价,否则就卖不出去,就要积压,冰箱厂就得停产甚至破产。所以冰箱不可能不降价。
可现在出现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粮食涨价了,从1000元涨到1200元以后,冰箱也涨价了,从1000元涨到1100元,而且也卖出去了,这就是奇怪之处。如果只是粮食涨,冰箱不涨,不叫通胀。一个物价涨了,另一个物价降了,总物价水平不变,不叫通胀。通胀就是农产品(粮食)也涨,工业品(冰箱)也涨,都涨了。这是什么原因呢?按现在统计局的解释是农产品带动的,说农产品涨了20%,工业品涨10%,农产品是3月份涨价,工业品是7月份才涨。这解释是不对的。真正的原因,是央行多发了300元钞票,不然不可能两种商品同时涨价都能卖出去。所以弗里德曼讲,通货膨胀始终都是货币现象。
第二,既然要让企业家作为调结构的主体,那么就要尽量压缩政府投资,增加企业投资。这里的关键,简单说就是发国债和减税的关系。发国债是用于政府投资;而减税是把利润留给企业,形成企业投资。这是说,发国债支持的是政府投资,减税支持的是企业投资。李嘉图—巴罗等价定理说,今天的国债就是明天企业的税。即国债发债越多,企业未来的税负就越重。这个道理很简单,大家想想,政府的国债最后是谁来还?它并不是由财政部门还的,一定是由税务部门向纳税人收税来还,政府国债发多了企业交税就得多,企业税交多了利润就少了,企业投资就少了,所以国债发多了会挤占企业投资。政府投资是可以保就业,而企业投资也一样可创造税收、创造就业。
第三,让企业作为调结构的主体,我们就必须要明确界定政府投资的领域。政府投资什么、不投资什么,应该严格按政府的职能来确定。政府在经济中应担任的角色是什么呢?200多年前亚当·斯密说政府是守夜人,而今天的经济学家说现代市场经济的政府是仆人(也就是服务型政府),从亚当·斯密时期的守夜人到今天的仆人,政府职能其实就4项,一是保卫国家安全,二是维护社会公正,三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四是扶贫助弱。
按照政府这4项职能,政府投资的领域很清楚,而且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也早就说了,是三大行业,两类企业。第一是国家安全产业;第二是自然垄断行业;第三是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行业。另外还有两类产业政府要投资,一是高新技术产业,二是支柱产业。除此之外都叫一般竞争性行业,政府统统都要放开,要允许民间资本(包括外国资本)来投资。只有让民间资本进入这些一般竞争性行业,让企业家按照市场信号,也就是按照市场价格来配置资源,才有可能让产业结构与需求结构相吻合。
参考文献:
(1)Colin. M. A. Clark,1940,The Conditions of Economic Progress,London:Macmillan & Co.Ltd.
(2)威廉·配第:《政治算术》,马妍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
(3)库兹涅茨:《国民收入及其构成》,商务印书馆,1985年。
(4)亚当·斯密:《国富论》,郭大力、王亚南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年。
(5)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周洁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
(6)伯特尔·俄林:《区级贸易与国际贸易》,逯宇铎译,华夏出版社,2013年。
(7)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李明轩、邱如美译,中信出版社,2007年。
(8)于刃刚:《配第——克拉克定理评述》,《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8期。
(9)吴敬琏:《结构性改革需真刀真枪》,《西部大开发》2016年第11期。
(10)厉以宁:《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流通经济》,2015年第9期。
(11)谢伏瞻:《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方向与政府作用》,《经济学动态》,2000年第12期。
(12)杨高举、黄先海:《中国会陷入比较优势陷阱吗》,《管理世界》,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