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织密权益“保护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李佐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公共管理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王伟进
发布时间:2026-08-21
[摘要] 随着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数智经济的发展以及就业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新就业形态进行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灵活就业人员指采取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就业方式的人员,可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灵活就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这里的新就业群体主要指依托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网络作家、自由撰稿人、网约车司机、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等人员。

[关键字]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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